君合法评丨“人章之争”——从知名电商抢公章事件看公司证照返还诉讼的实践与应用
目
录
一、什么是人章之争
二、证照返还诉讼的实务要点
1. 印章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2. 适格原告的确定
3. 适格被告的确定
4. 返还标的物的范围
三、如何预防“人章分离”的现象发生
四、结语
什么是人章之争
股东之间对公司的控制权之争经常会涉及印章的实际使用和管理,印章作为公司意志的表现形式,往往会成为股东争夺的焦点。
2020年4月26日下午,某知名电商发布的公告将该电商以及创始人夫妇送上了热搜。该知名电商宣称男方抢夺一系列关联公司的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并随即宣布前述印章作废1;男方则回应属于“依法接管”2。在众多报道中,我们还注意到男方发布告全体员工书,称其“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自2020年4月24日起,女方不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3根据检索到的公开信息,女方是该知名电商持股64.2%的大股东。男方是否最终能对抗大股东并成功接管该电商,受公司治理、协商谈判等各方面因素影响,我们在此不做评论。但是,在实践中,类似前述一方股东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名义罢免原法定代表人并“抢夺”公章的操作最终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大股东又该如何采取法律应对,确实有可探讨之处。
如前述知名电商抢夺公章案件所体现的,在公司实际意志(例如股东会、董事会做出的相关决议和决策)与对外使用公章所表现的意志相违背时,即会产生本文所述的“人章之争”。在人章不一致的情况下,部分股东可能会选择利用法定代表人来挂失并重新刻制印章,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然而,印章在我国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因此上述做法对企业而言仍然可能会产生以下一些风险:
(1) 无论印章是否声明作废,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印章作为公司的表征仍是不能改变的,作废的印章仍然可能被对外使用并导致公司对外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 对于一些必须使用到公章的场合(例如公司办理清算),公章缺失会导致无法办理相关的日常业务程序,某些情况下甚至会陷入“公司僵局”。
(3) 印章分离往往会附随相关公司关键财务账册的分离,极易导致公司在面临审计时无法提供有效文件,或者办理关键业务时缺失必要的证明,特定情况下可能会面临行政监管方面的法律风险。
证照返还诉讼的实务要点
在出现股东控制权纠纷时,往往会产生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结合司法实践的观点以及我们的经验,我们从实务角度出发,在下文探讨提起并赢得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的要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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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印章是公司意志的体现,是公司的财产。同时,《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此,在公章被他人侵占的情况下,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有权主张返还。
基于前述法律依据,在出现股东控制权纠纷时,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项下的独立案由,即由公司起诉无权占有人要求返还印章证照,最终以法院判决确认印章证照的合法保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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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格原告的确定
《公司法》第三条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请求权的主要依据之一,即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鉴于印章证照是公司的法人财产,尽管抢夺公章证照大多发生在公司控制权之争过程中,但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的适格原告仍是公司,而非参与争夺的其中某一方股东或者管理层人员。
法院在审查立案时,需要公司提交符合形式要求的起诉文件。在起诉时,若公司仍然掌握着公章,只是请求返还其他公司财物,公司可以直接在起诉文件上盖章并申请立案。若公司虽然不掌握公章但却控制着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法院也接受由该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起诉文件并立案。然而,在我们接触的大多数案件中,在启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时,公司往往失去对公章、营业执照以及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控制权,处于人章均分离的状态。在此种情况下,我们根据办案经验整理了下述法院可接受的原告资质材料:
(1)以股东会确定的新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起诉
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公司人章均分离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并由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任命新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尽管单独凭借前述决议,新任法定代表人尚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无法产生对外的公示对抗效力;但是,根据司法实践观点,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法定代表人对内应以股东决议任免决定为准4。因此,公章证照抢夺发生在公司内部人员之间,由新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起诉文件并提起诉讼,也是被法院所接受并立案的。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在股东之间出现矛盾的情况下,往往一方股东不会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但却在庭审中对召开股东会的程序问题提出诸多质疑,以否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因此,公司需要严格遵循《公司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通知、召集股东会以及进行表决,保留通知、召集凭证,对整个股东会过程进行录像甚至必要时进行公证。
(2)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5和一百五十一条6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通常而言,“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证明难度很大,股东以此为理由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认可的难度很高。在“正源中国地产有限公司与富彦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7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公司法》一百五十一条的法定强制性义务,除非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公司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才可免除前置程序;正源公司代表正源市政请求原执行董事返还证照,但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其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免除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因此驳回正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因此,在选择通过股东派生诉讼主张印章证照返还时,我们建议股东还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监事/董事提出起诉申请,在监事/董事明确拒绝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情形,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此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11月8日生效,其第二十五条8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有可能被豁免的: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根据股东书面申请而提起诉讼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按照前述规定,若监事/董事皆在股东的对立面,股东可以尝试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届时监事/董事是否存在收到书面申请也不可能提起诉讼情形应该会成为法院的重点审查要点。由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生效时间并不久,且大家对该纪要的适用也尚在摸索研究阶段,若公司尚无掌握此类证据,我们建议还是履行完毕前置程序要求再提起相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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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格被告的确定
确定印章证照的返还义务人,即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的被告,是该等案件成功立案以及胜诉的关键要素之一。部分法院立案庭法官在审查立案材料时,要求审核被告目前实际占有公司印章证照的证据。即便立案庭法官未过多关注,该问题也是承办法官审查案件的重点。若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确实占有公章证照并有义务返还,法院往往因公司举证不能而不予支持公司的诉求。
根据我们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我们总结了适格被告确认的几条思路以及法院的观点:
(1)保管公章证照的书面记录
为了证明被告实际占用印章证照,公司应尽可能查找记载保管公章证照的书面文件,比如章程、投资协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职责权限描述、邮件往来、微信等即时聊天内容记录、领取印章证照的回执等。然而,由于公司日常经营中对印章证照保管重视程度不足,部分公司往往缺失此类的直接证据。
(2)依据职务判断印章证照的保管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于工商机关,是展示给社会公众的代表公司意志的自然人。《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就有相应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基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部分法院认为,可以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地位来推定其是印章证照的保管人。在“邝志勇与深圳市宏辉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9二审案件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认定,法定代表人是对外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印章、证照、财物财册、人事档案、业务合同等经营管理文件由谁保管时,应推定由对外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保管。
我们理解,在该类案件中,法官实际上是将举证责任加置于被告处,这并不是一个常见的操作。印章证照虽然特殊,但仍属物的范畴,存有具体形态,亦存在遗失或灭失的可能,如无证据,而直接推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或占有印章证照,可能有失公平。部分法院适用此类推定,应该与公司的规模和实际运营模式有关,比如该公司是否规模相对较小、公司的运营是否基本上是由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
(3)通过发函等方式“制造”书面证据
由于部分公司无法提供印章证照被他人实际占有的证据,公司可能会选择向被告发函,明确载明要求被告返还印章证照,并以该函件作为证据证明被告实际控制印章证照。我们理解,盖章函件或者股东会决议,只是公司单方作出的一种陈述并非证据,若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被告自认,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鉴于上述,我们建议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制定印章证照的保管政策。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印章证照的内部管理,避免滥用,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潜在诉讼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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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标的物的范围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的标的物较为广泛,即公司所有的财产。根据我们处理案件的经验,通常公司会主张下述证照的返还:(1)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物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2)公司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3)其他动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U盾、商务合同等。
同时,我们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也支持原法定代表人返还法人章。在“卞建华与上海麒桐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上诉案”10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人章属于公司财产,现卞建华已不是麒桐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且该枚法人章在银行等机构均有备案登记,仍由卞建华持有,确有不妥,不能作为私人印章使用,卞建华亦应返还给麒桐公司。
此外,即便是已经作废的证照也是公司的财产,也属于应返还的标的物范围。在“上诉人倪某某与被上诉人A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11中,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无论公章是否声明作废,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公章作为公司的表征仍是不能改变的,已作废的公司公章的也应返还公司。
如何预防“人章分离”的现象发生
基于印章证照的重要性,为了避免“人章分离”以及由此导致的一系列风险,我们的如下建议供参考:
(1) 在公司正常运行时,股东应制定严格的内部规定,明确印章证照的保管人员、使用权限、程序,防止他人滥用印章证照。如有必要,可在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载明印章证照的保管制度。在交接印章证照时,应制作详细的清单,注明交接的内容。
(2) 在印章证照纠纷出现端倪之时(例如,对方开始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印章证照),立即尝试固定相关证据,保留双方之间的书面沟通(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微信、短信等)以及其他证据,以备后续诉讼之需。
(3) 在出现印章证照纠纷时,为了避免被告方滥用印章证照,公司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我们注意到,实践中就有成功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例,就涉诉公司的各类印章证照进行查封、扣押12。在该案中,申请人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自有房屋进行了担保,法院同意对前述公章证照一并进行了查封、扣押。在此种财产保全情形下,公司应尽量提供印章证照的存放线索,以便法院在实践中查封印章证照,比如封锁于保险柜。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根据我们与部分法院的沟通,实践中,法院接受当事人提供现金担保,金额通常按照涉诉公司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
结 语
印章证照的争夺,往往是公司控制权纠纷中的前置,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的设计和证据准备,涉及一系列《公司法》意义上的程序问题,同时也要求公司举证确定返还义务人。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特别需要注重印章证照内部管理,避免和防范由此引发的“抢公章”之争。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150138
2.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150093
3. https://m.sohu.com/a/391303903_115565?spm=smpc.home.top-news5.2.1587892318341NofF46G
4.SINO-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与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上诉一案[(2014)民四终字第20号]:最高院认为,尽管工商登记的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中华环保委任的法定代表人存在不一致,法庭认为公司对外应以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准,对内应以股东决议任免决定为准,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能代表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5.《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最高院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民申字第2767号裁定。在该案中,正源公司提出了多种理由说明正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无法适用于本案,包括(1)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适用的前提是存在公司内部救济手段,然而正源市政事实上不存在任何内部救济手段。即使正源市政原任监事姜鲁滇先生未被撤换,其也不可能以自身名义向富彦斌提起本案诉讼;(2)原审机械地理解和适用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相关规定,如在本案情形下依然强迫正源公司履行前置程序,不但会将正源公司置于没有任何及时、有效的救济手段的境地,无法保护正源公司的利益,更可能对正源公司造成进一步的严重损害。但,前述理由均没有被最高院采纳。
8.《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9.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864号判决书
10.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2020)沪02民终1063号二审判决
11.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8日作出(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783号判决
12.张家港市金谷环保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与徐永明、谢春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案号:(2017)苏0582民初7470号]:申请人张家港市金谷环保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要求查封扣押……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公司印章、完整的财务账册(2013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申请人张家港市金谷环保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以其法人辛根元自有的杨舍镇花园浜三村22幢303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金谷环保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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